浙会服〔2019〕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班
学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在浙有关单位:
为加强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学员的管理,提升培训实效,使培训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制订了《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班学员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浙江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2019年5月22日
注:原“浙江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已更名为“浙江省会计事务服务中心”,文件相关规定继续执行有效。
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面授培训班学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学员(以下简称“学员”)的管理,提升培训实效,使培训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员培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一)严以律己,遵守规定。学员应按照培训通知要求参加培训,珍惜学习机会,遵守培训纪律,约束自身行为。
(二)沟通交流,认真学习。学员培训期间应积极与授课老师、培训同学沟通交流,深刻理解培训内容,牢固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管理,协同配合。学员应积极配合会计教育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形成培训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培训实施机构积极负责、学员支持配合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派员会同相关承办单位进行跟班管理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杭外培训班学员的组织服务工作,以便分地域、个性化的管理,必要时将邀请设区市会计管理部门参与管理和监督工作,以提升培训班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继续教育不予登记。
第五条 建立健全培训班考勤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学员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对于未达到考勤要求的学员,该年度继续教育不予登记。
第六条 建立高级会计人员面授培训通报及黑名单制度。对于无理取闹、不听劝告、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有损浙江会计人员队伍形象的学员,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将向学员所在单位通报问题情况,该学员年度继续教育不予登记,并列入面授培训黑名单,下一年度不允许参加由省会计人员服务组织的面授培训。
第七条 学员应积极参与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不同教学方法的互动,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